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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拍卖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上调两个百分点
核心提示:
来源:羊城晚报 日期:2007-12-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广东省地税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请示》作出的最新批复,从即日起,广东全省将统一按照3%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拍卖房屋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广州市现行此项规定的核定征收率1%将上调到3%.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广州,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屋收入,其计税方法与广州现行的个人二手房买卖计税方法一样,具体说来就是采用“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征收率提高了2个百分点,调整幅度还是比较大,不过影响面不大,因为目前通过拍卖市场拍卖房屋的个人多是涉及到债务的,一般业主仍多是选择通过地产中介出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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