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通知,对继续延长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有关规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另外,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沪地税所二[2005]2号)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链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延长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7]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