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自2008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和免税核销申报,以免因经验不足造成损失。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下称《通知》),作出了上述规定。据了解,这是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就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出台管理办法。
据了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日前发布的《通知》中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在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按规定提交电子数据。
纳税人在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除进行免税申报外,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还应进行免税核销申报。纳税人要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4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相关资料,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的免税核销申报后,对审核无误的,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上签章,经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批准免税核销。
另外,按照《通知》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6种类型的出口货物不予免税。其中包括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等。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有关人士表示,在出口免税政策的激励下,近年来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出口形势向好。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各地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的管理办法差异较大,管理水平不一。国家税务总局此次所发布的管理办法,就是要从全国层面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促进出口企业有序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