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编办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据了解,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新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地税机关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起草实施办法并按程序报批。要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规定,落实纳税公告送达制度和深入细致地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同时加强部门协调,建立耕地资源及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做好财政农税征管机构的职能转换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