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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强调:社团收费盈余不得在社团成员间分配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证券报 日期:2007-12-24

  “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民政部、发改委等六部委日前发布的“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是规定。

  通知规定,社会团体的各项收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通知强调,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社会团体收取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另外,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须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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