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日前,长春地税发布的(长地税个所[2001]147号)文件如是规定。
文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情况除外。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等服务活动,其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其取得的与医疗服务活动有关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集体举办或村医联办的医疗服务机构,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规定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有关医疗改革文件的规足,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批准、部分经费预算指标相应上划到县(市)、区级以上财政、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机构。
相关法规链接: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长地税个所[2001]1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