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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新政争议 区域优惠会不会使统一政策难执行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3

  2007年12月末,中国国务院发出通知,以统一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为依据,将分步逐渐取消约30项历史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区域优惠政策。

  通知同时明确,继续执行现有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则将获得新的两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政策。

  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新格局基本明朗化。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政策框架迈出坚实一步。

  部分税务专家认为,税率稳步推进有利于企业逐步接受新政策,但给予部分地区新的“特权”有可能导致新的寻租空间。但总的看来,新特区与浦东新区等企业获得的新特权已比以前大为减少。

  详解优惠过渡期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以下简称《过渡优惠政策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这一过渡将平缓推进: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就将按25%税率执行。

  同时,从今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将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按照规定,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而这些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将按通知所附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这一“政策表”共有30大项,涵盖了新税法公布前国家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大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过渡优惠政策通知》同时指出,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过渡政策将使曾经一度偏斜的游戏规则得以回归公平公正,同时也保障了新旧税法的平稳过渡。”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指出。

  德勤中国华北区税务及商务咨询服务主管合伙人吴嘉源也认为,这样一种从现有税率分年度逐步调整到位的做法,将减少两法合并对外资企业的冲击,“企业相对更容易接受。”

  吴嘉源表示,政策的出台意味着过去的一些特殊地区的特殊优惠,税改后将可能全国普遍适用,从地区发展转为行业导向,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转变。

  中国注册纳税筹划师项目首席专家张美中则认为,1994年以来的区域优惠基本上已达到了政策效果,现阶段,涵养税源要更多体现在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推动微观经济主体发展上来,而区域优惠政策则难以让企业直接从税收优惠中受益。

  “两翼地区”新“特权”

  然而,旧有区域优惠政策的逐步取消,似乎并不意味着区域优惠本身被全盘否定。在“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理念之下,国务院的两份通知同时又赋予了中国的“两翼地区”新的“特权”。

  《过渡优惠政策通知》明确指出,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事实上,这一政策倾斜早在2007年年中便已初露端倪。当年的6月14日,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在接受国外媒体采访时就表示,“两税合并后”,至少10年内,重庆外企税率仍维持为15%。

  黄奇帆的上述言论曾引起广泛争议,原因在于,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按照这一新规定,则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还可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

  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此,财政部有关人士解释,这是为积极引导西部地区投资方向,提升西部地区经济总量,支持西部地区加快发展,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而根据国务院同日发布的通知规定,中国的另外一翼——地处中国东部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其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则将获得新的两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政策。

  上述通知规定,对五大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细则争议

  比较新旧优惠政策可以发现,五大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获得的新“特权”显然已经大大减少。

  在旧的所得税区域优惠中,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都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新规定将上述特区和浦东新区的优惠范围限定在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同时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较以往更加严格。因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不过,新细则的相关规定也导致了一些争议。

  “两法合并最大的一个特征就是实现了税制的统一规范,新的区域优惠会不会又使统一政策难以执行?”有部分财税专家对此表示担心。

  按照国务院的优惠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上述人士对此同样担心,这种做法或将为企业操作以及税收执法寻租留下空间。

  而同时,区域优惠这碗水似乎很难端平。有人士指出,同样是特区、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区域何以没有位列其中?

  “我们也曾经向国家争取过给予浦东的这一优惠待遇,现在看没戏了。”天津滨海新区管委会有关人士说。

  该人士向记者介绍,滨海新区在向国家争取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时,最后一句话便是,“希望给予我们与浦东、深圳同等的政策。”

  滨海新区当初的申请看来不无道理。该人士指出,滨海新区和浦东、深圳被赋予的历史任务是一样的,而且滨海新区是后来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的,而浦东、深圳则具有先发优势。

  “滨海新区虽然有些好的基础和条件,但与他们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更需要国家给予支持,特别是,三者都是东部开放地区,政策上的发展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该人士说。

  但同时,该人士也对国家这项政策的出台表示充分理解和尊重,“国家这样做肯定有所考虑,我们希望得到这一优惠,但滨海新区的未来发展和辐射效应的充分发挥,关键还是要靠我们自己,靠自主创新。”

  而财政部上述人士指出,之所以选择五大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是为了“继续发挥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特殊作用,体现我国继续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政策”。

  (本报记者陈默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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