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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转让 应按总价款计征契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相关法规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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