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大力度促进个体经济发展,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提高个体经营者收入,天津市国税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据市国税局介绍,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具体政策包括: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5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150元提高到200元。同时明确,按月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自2008年1月份开始执行,其征收期为2008年2月份;按次(日)征收税款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应征税款期跨调整期限的,应按照调整前后不同的标准,分别确定应征税款;对销售额未达到新调整的起征点而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办理退税。
这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涉及面广、受惠者众,市国税局要求各区县国税部门高度重视起征点调整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销售额未达到新的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继续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发票管理和停业管理等工作,切实把这项惠及于民的好事办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