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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耕地占用税减免税、欠税追缴等六问题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7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了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中关于纳税人认定,计税面积的核定,减免税的管理等六方面问题。

 

  纳税人的认定

 

  《通知》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计税面积的核定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涉税信息的取得和利用

 

  《通知》要求,省级征收机关应及时掌握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省级征收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加强与同级国土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获取农用地转用信息,督促各地做好税款的及时入库。

 

  减免税的管理

 

  《通知》称,各地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关于未经批准占地行为的征税问题。

 

  对于发现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通知》要求应立即要求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举报案件的接报管理办法,明确接报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和立案查处程序。接报占地面积在30亩(含30亩)以上的案件,应于初步核实后7日内向省级征收机关报告;接报占地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案件,应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追缴欠税问题

 

  另对于拖欠税款,应及时征收入库。要利用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手段,通知占地的纳税人限期申报。《通知》要求各级征收机关要组织力量,调查了解2007年以前耕地占用情况及耕地占用税征管情况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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