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成功企业的身边往往不乏优秀创业投资商的身影:从惊动纳斯达克的百度到制造首富神话的盛大,从开辟风投新蓝海的传统企业如家到重新炒热B2C概念的红孩子……在这些企业赚得盆满钵满的时候,半岛基金、软银亚洲、北极光等等这些风险投资企业的名字也注定要与它们联系在一起。
《企业所得税法》给创业投资企业以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有力支持,使创投企业投资风险顿减,活力增强。有专家说,这绝对是一个重大利好,对创投企业和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而言,都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风险巨大:做创投就像走钢丝
提到创投企业,也许有些人觉得有点陌生。
其实,我们通常说的创投企业,也就是风险投资企业。它们将资金投向创业企业,即中小科技企业,待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资本增值。
创业投资之所以也叫风险投资,是因为其投资风险巨大。一位投资专家称,在国外,创业企业的成功率只有3%,97%的企业是失败的。也就是说,作为一家创投企业,它必须要在某一家或某几家成功的创业企业上面获取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回报,才能弥补它的亏损。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总经理梁海冰对创投企业的风险体会尤深。
梁海冰所在的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融资业务的企业。该企业目前管理的资金总额为3亿元人民币。截至2006年底,公司累计投资项目34家,累计投资额2亿元,实现投资项目退出13家,有力地扶持了一批极具成长性的企业。
当记者问到创投行业的风险和艰难时,梁海冰的话匣子一下打开了。“我三天两头接受媒体的访问,但很少有媒体真正关注、了解我们这个行业的艰难和辛酸。”在谈到创投行业的风险时,梁海冰用了像“走钢丝”、“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等词来形容。
梁海冰说,创业投资存在着诸如产品风险、市场风险、人员风险等很多风险。他们公司2000年看好《女友》杂志社的女友网,当时投了117万元,到2001年时,也就是仅1年时间,随着互联网泡沫的破灭,女友网也彻底“黄”了,钱也泡汤了。
梁海冰所在的公司投资的另一个项目,投资额达200万元,由于被投资方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转走了企业的利润,最后基本上也算失败了。
该公司向某软件企业投了3000万元,但因为被投资对象经营管理不善,也赔了钱,现在能剩下的资产还不到1500万元。
说到与被投资对象的关系时,梁海冰用了两个词来形容:“天使”和“魔鬼”。他说,在对中小型高新企业投资之前或之初时,他们在被投资对象眼里,是绝对的“天使”,是非常受欢迎的人。而一旦投资行为发生后,要对创业企业进行管理和规范时,那么创投企业在被投资对象眼里,就很可能成为“魔鬼”。
梁海冰感慨道,因为在目前,境内一些创业企业缺乏诚信,比如做一些小动作,投资者就很难获利,有时还会赔钱。在投资之前,投资企业是强势群体,而投完之后,就变成了弱势群体。
一位投资家称,中国的创投企业发展尤其艰难。在国外,创投企业的钱是募集的,而在我国,创投企业的钱全是股东的。在资金的“出口”方面,国外很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创业板”,这些企业已经度过婴儿期,投资者风险较小,而我国却没有“创业板”,这就造成了创投资金的“出口”不畅。因此,我国很多优质项目都被国外风险投资公司抢走了,实在令人惋惜。
分析人士认为,自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转发的十部委《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后,我国创业投资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配套法规未能出台,到2000年8月以后,创业投资企业的数量就开始下降,创投行业进入了“寒冬”。在随后的几年中,我国创投行业每年负增长20%,剩下的企业屈指可数。
70%抵扣:新政促创投企业发展
据有关专家介绍,过去一二十年,我国对创投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如对创投企业实行税收返还或政策性补贴等。而在全国性法规中,对创投企业没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几年,我国开始重视创业投资,对创投企业有了一定的财税关照。
1999年,科技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曾提出“研究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即创业投资)发展的财税、金融扶持政策”。2002年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又规定:“国家运用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扶持等政策。
2007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该通知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作了具体的规定:对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通知所指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主要条件: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2年以上,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确实给我们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优惠。70%的扣除,对创投企业的影响非常大。”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财务部经理靳小玲说。
有关专家称,税收新政的高明之处就在于,规定了只有投资于高科技企业才能享有高额税收抵免优惠。因此,受免税优待及增加收益的驱动,众多的创投企业将会集中资金和人力去主动投资高科技企业,从而极大地调动创投企业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热情,加大投资与支持高科技产业的力度,直接带动新一轮的科技企业投资热潮。
有关税收专家认为,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属于间接税收优惠。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企业的对外投资是可以收回的,不属于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允许企业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也是一种加计扣除优惠。
有分析认为,与发达国家的同类政策相比,我国新出台的创业投资税收扶持政策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并能够解决我国原有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据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程度虽不如美国,基本上等同于英国,好于加拿大。与周边较发达国家(地区)相比,我国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程度基本等同于韩国、新加坡,好于我国台湾地区。从税收优惠方式及比例上来看,韩国免缴所得税,新加坡免缴所得税,我国台湾地区按投资额20%抵减所得税,我国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说明的是,经测算,韩国和新加坡基本上是按投资额20%抵免所得税,我国大体上也是按投资额20%抵免所得税。
有专家表示,与过去的状况相比,我国如今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在全球都有很大的比较优势,这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创投行业的发展。
被投企业:从名不见经传到行业第一梯队创投企业对推动中小科技企业的成长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是创投资金帮了我们的大忙,可以说没有创投资金的扶持,就没有我们的今天。”西安山脉科技公司总经理杨牧向记者感慨道。
成立于1993年的西安山脉科技公司拥有10多年的IT行业领域背景和水利行业技术的积累。山脉科技公司当初起家时只有6万元,主要从事计算机图形图像处理软件开发。通过几年的发展,到1997年,公司资产规模已达100万元,产品销售覆盖多个省市。
但就是在即将起飞的1997年,山脉公司的发展遇到阻碍。那一年,随着国外计算机软件大量进军我国,特别是市场上盗版软件的日益猖獗,山脉公司软件的销售量出现了下滑。这时,山脉公司不得不开始尝试转型,调整自己的业务范围,将目光和精力投入到铁路专用网络通信上来。通过两年的努力,山脉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已成功打入40多个铁路分局,占到全国铁路系统60%以上的份额,公司的资产规模也达到了900多万元。
随着公司产品和市场的进一步看好,山脉公司急需掌握市场先机,做强做大。就在此时,包括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在内的7家创投企业向山脉公司伸出了“橄榄枝”,为其注入了2000多万元的创投资金,其中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投得最多,共投了800多万元。
“这笔钱对我们来说真是太重要了,对我们企业的发展壮大起到了极其关键的作用。”山脉公司总经理杨牧感慨地说。正是有了这笔资金,山脉公司除了在铁路方面占有巨大的市场外,在水利信息化和广电网络改造方面也成绩斐然,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进入到了行业第一梯队,可跟行业老大相抗衡。据统计,山脉公司从2005年到2006年,承担了全国3000多个雨水情测报站的业务,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占领了1/3的市场,山脉公司成了防汛抗旱领域的一支劲旅。
山脉公司在自身快速成长的同时,向国家上缴的税金也在急剧增加。2002年之前,公司每年的纳税额不超过100万元,而到2002年后,公司每年的纳税额都超过了300万元。
现在的山脉公司,已从一家地方性的小公司发展成一家跨区域、跨行业的大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已超过4家,业务遍布全国10多个省市。员工也已从过去的20多人发展到100多人。
“如果没有创投资金的注入,我们肯定不会有今天。”杨牧说。在创投资金注入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500万元,平时接的单最大的也只有100多万元,而想接上千万元的单基本是不可能的。随着2000多万元创投资金的注入,山脉公司的实力大增,目前接的最大的一个单已超过4000万元。
杨牧告诉记者,在公司的发展历程中,遭遇的最大障碍就是资金短缺,如果只通过自己挣钱来补充资金的不足,时间会很长。这样的话,就会丧失争夺市场的主动权,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市场被别人占去。
杨牧说,国家应该多鼓励、多扶持创投企业发展,因为只有这样,创投企业才会更积极地把更多的钱投给像他们这样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这其实也是在间接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企业期待:有关规定尽快明确
税收新政的推出,将直接推动我国创投业的发展,但创投企业对新政策也提出了他们的一些看法和希望。
一些创投企业反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作进一步的明确。这给创投企业选择被投资企业带来困难。如果所投企业不被认定为中小高新企业,就享受不到70%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创投企业希望有关部门尽早对此明确,以便于创投企业的实际操作。
一位创投企业的老总对记者说,我国中小型高新企业需要七八年的成长期。也就是说,创投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后,要到七八年后才能进行股权转让。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往往没有所得,投资额70%的所得税抵免可能无法实现,除非创投企业投资许多高新企业,陆续有股权转让收益。因此,他希望政府能够给创投企业更加直接有效的税收优惠。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财务部经理靳小玲说,政策规定,创投企业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这个条件也定得有点高。因为我国多数企业的研发费用都在0.5%左右徘徊,离5%确实还有很大的距离。但是如果把企业研发人员的工资全部列入研发费用,那么就可以达到并超过5%.因为在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在企业创办初期,研发人员的工资占了企业日常开支的绝大部分。他希望有关配套政策对此能予以明确。
有企业反映,创投企业新政未将个人投资者直接纳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该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仅仅是倾斜于创投企业,而对创投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并没有税收优惠,未解决个人投资者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双重税负问题。
同时,该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并无实际利益。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本身不再作为纳税主体,而是在合伙人环节分别缴税。新政策规定的税收抵扣做法,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创投企业没有实际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