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昨日发文,对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所获得的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做出明确。其中,农民个人自建房屋被拆迁而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将免征营业税。
根据地税下发的通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规模的拆迁建设,被拆迁的村集体、单位及个人依照相关标准取得了相应的拆迁补偿费,在转让过程中免征营业税。
对于村集体(村委会)或个人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私自转让农村集体土地的情况,地税明确:因其土地权属未进行变更仍为集体土地,故对其取得的补偿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子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