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
另外,《通知》还强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法规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