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企业所得税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竞争、公平税负要求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在税率水平、税基计算确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新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前,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同为33%,但实际税负却大不相同,突出表现在对外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比较多,对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比较完善,使内资企业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外轻内重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内资企业在与外资企业竞争时处于不利的地位。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WTO的公平竞争原则,将内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统一降为25%.税率的下调、税基和税收优惠的规范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政策环境,让所有企业在同一平台博弈,必将使各类企业步入良性竞争的轨道,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我国商品市场供求总格局已发生根本性变化,面临的国际化竞争更趋激烈,但乡镇企业仍存在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低,现代化水平不高,市场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迫切需要我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必将助推乡镇企业的发展。
1、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总体上减轻了乡镇企业的税收负担。新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确定为25%.主要考虑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为了缓解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税法规定对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考虑到过渡措施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新税法规定,上述过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过渡期”的规定实事求是,充满智慧,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2、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整合税收优惠,乡镇企业用足用好这些优惠政策可减轻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四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另外,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以体现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
适应形势发展对税收优惠进行必要的调整变革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经历了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我国已有经验和能力在更宽领域、更高层次上利用外资。在这样的新形势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一些合理的调整或变革,体现由过去的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的政策,采取更加科学和更加规范的税收优惠措施,配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法制规范,提高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不仅是必要的,也符合国际上的通常做法,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开放性的要求。
3、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有助于降低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做了统一规范。具体包括:统一工资的扣除标准,取消对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的限制,规定可以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统一捐赠的扣除办法,提高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规定不得扣除其他捐赠支出;统一并提高部分项目的扣除标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以扣除。
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得到实际的扣除,有利于以实际净所得衡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对内资企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的扣除,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乡镇企业的税收负担。
4、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纳税方式,提升了对企业纳税方式规定的法律层次。旧的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方式的规定不一致,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为统一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不同类型的企业的税负将会有一定程度的变化,但这并不会影响公平竞争的大格局。对内资企业来说,主要是减轻税收负担;对外资企业来说,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对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优惠措施,因此,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大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将有助于为乡镇企业构建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国乡镇企业财务会计研讨会专题 中国农产品加工网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