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扶贫基金会于近日公布了2007年中国公民捐赠行为及公益意识调查报告。其中,60%的捐款人不知道凭借专用发票可以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人就曾在一次手机短信捐款后,找到财务人员探讨如何去办理类似的减免税手续。财务人员则是一脸的茫然,他的回答恐怕也代表了很多人的状态———“从来没办理过,
更不知道该怎么办”。前不久我也曾在报上读到另一项关于个人捐赠的社会调查:有捐赠行为的个人中有85%的捐赠者从未收到过相关的捐赠证明。这些信息,显示着目前个人捐赠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
首先是全社会对“捐赠后”政策的宣传度和知晓度不高;其次,办理捐赠扣税手续的复杂、不便利,也影响了这一制度在实际中的运用。据报道,国家民政部负责捐赠事务的司长王振耀为了弄清楚个人捐款的免税程序,曾以个人名义向中华慈善总会捐款500元。但接下来的层层手续,让王振耀和民政部的财务人员都头疼不已。最终耗时两个月,经过十道程序,得到了50元个税税款的免除待遇。事后,王振耀大发感慨,“要是一个普通老百姓,捐赠完后,办理免税手续是不是要跑上一年,甚至就办不成?”
再有,针对目前较多的以实物形式的捐赠,是否也能够视为捐赠所得来对待,同样作为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当然应在同时建立权威规范的捐赠物资估价制度,以使受赠者能以较准确的认定价值向捐赠者开具相关凭证,从而顺利办理减免税手续。
备注:根据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现行的个税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的所得30%的部分,可以从其纳税的所得中扣除;而对于向农村义务教育等公益事业的捐赠更可获得全额扣除的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