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日前通过并发布。《办法》分四章,共二十八条。主要适用于广东注协对会员违反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其中会员包括广东注协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办法》自2008年1月1 起施行。2005年3月28日颁布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粤注协[2005]32号)同时废止。
据了解,广东注协对团体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主要有四种,分别为责令书面检讨;责令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对执业会员违规行为给予的惩戒有六种,分别为责令书面检讨;责令限期整改;强制培训;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
根据《办法》规定,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业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五)违反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等有关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注册管理和行业管理等方面规定的;
(七)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 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相关法规链接: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的通知(粤注协[2007]1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