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地税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1%和其他商品房2%.
《通知》称,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的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另外,《通知》还对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限价商品住宅等类商品房进行了界定。
(一)“普通住宅”的界定按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中明确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二)“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住宅外的其他项目(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
(三)“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的界定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穗府[2007]48号)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限价商品住宅”界定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自2008年1月1日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18号)第二点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06号)第十二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6]39号)第二点同时停止执行。
相关法规链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