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中国在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采取了多项重要措施。
一、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
2007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肯定了2006年税收工作取得的成绩,并提出了对2007年税收工作的要求: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价格、财税、信贷等经济手段,促进节能环保工作;完善资源税制度;落实建设用地税费制度;落实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税、金融政策,积极支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依法打击偷逃骗税等违法活动;完善金融、税收、技术创新等政策,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方案和措施;完善财税、信贷、外汇、保险等政策措施,支持有实力、有信誉、有竞争力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走出去。
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以后的余额,税率为25%。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区的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20%的所得税,并且可以免税、减税。同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2月2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优惠的通知》。
3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
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的《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该规划中提出:实施有利于现代生物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积极研究鼓励和扶持“走出去”的财税政策,加强财税支持。
5月11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06年发出的《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在中部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确定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
7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建议中提出:对一些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型产品要进一步提高或者加征出口暂定关税。加快实施资源税改革。全面落实和适时调整出口退税、进出口关税等政策。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
10月1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肯定了税收工作取得的成绩,提出了今后税收工作的任务: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12月3日~5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议上的讲话中肯定了2007年税收工作取得的成绩,提出了2008年税收工作的要求,包括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二、进出口
纵观2007年中国进出口税收政策,节约能源、保护资源和环境、满足国内需求的导向十分明显。
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降低进口税则中44个税目的税率(税率总水平降至9.8%,其中农产品15.2%,工业品8.95%),调整部分进口商品的从量税税率,进口税则普通税率和出口税则税率不变,调整部分税则税目,税目总数增至7734个(其中进口税则税目7646个),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政策。
1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4月13日,为了适当控制钢材的出口,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当月15日起,取消83个税号的钢材的出口退税,同时将76个税号的钢材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
5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从当年6月~12月,对煤炭、燃料油等货物实行0~3%的进口暂定税率,对工程机械零件、照相机零件等货物实行2%~6%的进口暂定税率,对建筑材料、家用电器等货物实行6%~17%的进口暂定税率;对钢丝、烧镁等货物实行5%的出口暂定税率,对普碳钢条杆、天然石墨等货物实行10%的出口暂定税率,对焦炭、镍等货物实行15%的出口暂定税率。
6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取消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商品的出口退税;降低植物油,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将花生果仁、油画等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
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调整以后的最惠国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为9.8%,税目总数增至7846个(其中进口税则税目7758个)。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
三、农业和农村税费改革
2007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扩大对畜牧业的财税支持。继续清理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环节不合理税费,继续实行对饲料产品的优惠税收政策:“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完善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5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8月14日,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印发《林业产业政策要点》。要点中提出: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在资源利用、资金和信贷支持、税费负担等方面一视同仁。
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
2007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2007年~2009年,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等。
1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从当年2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中规定: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年底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
同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2月6日,为了继续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向科普单位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等。上述规定从2006年起执行。
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此项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4月17日,为了继续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5月18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同意并转发教育部报送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纲要中提出: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对教育捐赠或者出资办学。
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2008年~2010年,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和无偿或者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2008年~2010年,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和无偿或者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从2008年7月起施行。该法规定: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等。
五、能源、资源与环境保护
2007年1月1日,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此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将征税扩大到了外资企业,二是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最高税额标准从每平方米10元提高到30元)。
1月24日,为了支持盐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当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的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的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的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1月29日,为了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当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2月7日,为了加快推进煤层气资源的抽采利用,鼓励清洁生产、节约生产和安全生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对于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所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上述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
5月23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同意并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方案中提出:继续运用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等。
7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当年8月1日起,提高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从2008年4月起施行。该法中规定: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11月2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同意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规划中提出:在资源税、消费税、进出口税改革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探索建立环境税收制度,运用税收杠杆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12月1日,为了加强耕地保护,国务院公布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从2008年起施行。该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了征税范围,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了纳税人的范围;二是大幅度地提高了税额标准,四档税额标准中有三档税额标准比过去提高了4倍,最高税额标准从每平方米10元提高到50元,并且可以按照规定加征;三是从严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四是征收管理方面的规定更加严格。
12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资源税计税依据等。
六、就业、社会保障、民政、民族
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公布《残疾人就业条例》。条例中规定: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2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规划中提出:继续执行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6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印发《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规划中提出:在进出口税收政策等方面制订改革措施,简化管理程序,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便利化水平。对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继续在税收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在全国统一实行以下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对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者营业税减税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施行,但是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从2008年起施行。
7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从2008年起施行。该法中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
10月12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扶持力度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认真执行现行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发行单位的税收负担。
七、金融、房地产
2007年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者市场价格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5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即日起将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从1‰提高到3‰。
8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7月20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从当年8月15日起施行。根据该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八、其他重要税收制度和政策调整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主要改进之处在于统一了纳税人,调整了税目和减免税项目,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加大了征管力度。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日起施行。
7月26日,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当年9月1日起,工业盐和食用盐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2007年起,对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月30日,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通知中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行业从五类增加到七类,各行业的所得税负担率普遍有所降低。
九、征收管理
2007年1月13日,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布《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从当年3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中规定: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以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最高金额为10万元。
3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走私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要求:海关等执法部门要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查处偷逃税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
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要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