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申报一直是外贸企业办理退税的最重要时限之一。日前,厦门市国税局透露,从明年1月起,该时限规定将有所延长,最多可延长40天。
厦门市国税局直属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外贸企业在明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代理出口除外),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出口日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厦门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举了个例子:如某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0日出口一批货物,按原办法90天计算,其申报截止期限为2008年4月9日;如按调整后的方法计算,假设其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为次月的10日,则其本批出口货物申报退税的截止期限为2008年5月10日。
据了解,按照原来有关政策规定,外贸企业如无特殊原因不在90天内申报退税,便视同内销征税,这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该政策推出后,将使我市外贸企业出口后,有更充足的时间收集单证,进行退税申报,从而有力的支持我市外贸企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