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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8-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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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国寿慈善基金会4家单位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统一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社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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