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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加强个人股息、红利税收管理 税局将专项稽查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23

  杭州地税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通知》明确了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通知》明确,利息所得,是指个人拥有的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按照个人拥有的股份分配的息金、红利。

  根据规定,下列情况也应确认为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个人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2、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3、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分配给个人的所得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法定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通知》还明确,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取得的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按照每次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权或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比例税率20%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为加强征管,《通知》称,要加强同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实现信息共享,确保能及时准确了解企业股权变更、转让、分红情况和税款扣缴情况;另外,还要求税务稽查部门和征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信息定期交换机制,由税务稽查部门实行重点稽查或专项稽查。

  相关法规链接: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杭地税二[2007]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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