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国家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保证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顺利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改[2007]1366号)的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的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链接: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