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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解读: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8-1-25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税收优惠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按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

  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新税法公布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负责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税收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应停止执行。但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保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顺利实施,避免因新税法的实施使企业的税负产生较大的波动,依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和特定地区内的企业规定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记者:实施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是什么?

  负责人:按照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过渡优惠。具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新税法中有替代优惠政策的、与WTO规则有冲突的不予过渡,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文件中规定的办法过渡。

  记者: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如何过渡?

  负责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在2008年新税法施行以后5年内原则上予以均衡过渡。具体办法是:原享受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享受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对原执行15%税率的企业,之所以没有按每年提高两个百分点的方式均匀过渡,主要是考虑到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3%地方所得税的部分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有的给予减征,有的给予免征,期限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新税法实施第一年将3%地方所得税部分一步过渡到位,即2008年按18%税率执行。

  对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考虑到地方所得税因素,如果没有给予免征,则企业实际执行税率高于新税法中25%的法定税率,而且24%税率和新税法中的法定税率只相差一个百分点,因此采取2008年一步到位的方式过渡。

  记者:原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何过渡?

  负责人: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但为了避免企业长期不获利而造成优惠政策过渡时间过长问题,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记者:为什么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

  负责人: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国家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一直给予支持。新税法实施以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原享受的优于其他地区的优惠政策将被取消。但为了充分发挥上述地区对外开放的窗口作用,还应该给予其一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国务院按照新税法的规定,结合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的产业政策,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减免税期满后,统一执行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记者: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执行?

  负责人: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总体战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有关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文件规定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到2010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支持西部地区企业的发展,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国家已确定的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规定精神,国务院明确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记者:实施过渡税收优惠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负责人:新税法实施以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依据原税法所制定的税收政策相应废止。因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按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

  记者:企业过渡税收优惠和新税法中的优惠如何衔接?

  负责人:新税法按照“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设计了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系。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企业既可享受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又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最优的政策执行,但两者不得叠加享受,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记者: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哪些?

  负责人: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有些企业在成立之前需要经过国家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企业只有经过工商登记取得生产经营资格以后才视为企业成立。因此,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新税法公布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如果企业是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但是在3月16日以后才办理工商登记,则不能享受过渡优惠政策。

  记者: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性优惠有什么要求?

  负责人:首先,必须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具体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其次,高新技术企业既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从事生产经营,同时在上述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在上述地区以外地区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因此要求企业应分别计算区内区外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再次,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如果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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