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一定会问清楚的,”刚停稳车的张羽已经开始在电话里向总监汇报,“上周我也查过实施条例的,到底要不要海外机构还是听听专家的意见吧!”
张羽所在的公司位于北京,是一家以生产装饰材料为主的企业。自己的名片上显著地印着“外资企业”,可是电话里一口方言的她,也坦然承认:全公司上下没有一个“外国投资者”,与内资公司不同的是,他们在开曼群岛有一家自己注册的公司,是北京企业的“母公司”,海外母公司的法人是北京公司法人的姐姐。
“海外公司”曾经的辉煌
就是这样的公司组成结构,让这家企业名正言顺地拥有了“外资”的身份,也曾给自身带来了许多好处。
“像我们这样的企业实在是太多见了,公司刚建立那会儿,我就在这了,要不是靠海外的机构,公司也不会像现在这样的周转灵活。”
张羽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在2001年的时候,企业就可以与其他内资公司不同,在国内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且,开曼群岛的税率比15%还要低得多,在经营过程中,他们还可以将国内的部分利润转移到国外,在海外上缴部分税收,享受更低的税率。而唯一多余的支出就是海外公司的“租赁费”,与国内少缴的税收相比,只能用非常“划算”来形容。因为与33%的税率相比,节省的利润与“租赁费”相差18%,年利润额是1亿元的话,就可能省下1800万元。
企业投资架构的调整不能仅仅考虑税务因素
可是,自从去年3月份,内外资企业统一享受25%的税率被提出后,企业就已经在掂量海外机构的作用了,外资的身份已经没有什么意义,本以为享受避税港低税率这一块还有利用价值,但12月份新税制实施条例出来后,才知道这次新税制为了防范企业的避税行为,增加了受控外国公司的税务管理概念: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中国法定所得税率(25%)的国家(地区)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做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这意味着,像张羽他们企业海外公司的利润即使未做分配也可能要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按照25%的税率上缴到国内。
“年前我就在研究,现在到德勤来听这样的讲座,也是为弄清楚这点。”张羽显得有些迫切,“海外机构,到底是要还是不要?”
在德勤2008年中国税务大会上,张羽也遇到了许多跟自己情况相近的公司,有一些企业早在2007年上半年就已经开始变动海外公司的状态,以在新法实施时能够及时应对。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华北区税务合伙人张捷告诉记者,“居民企业认定”范围相比以前扩大,将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纳入了中国居民企业税收管辖范围。目前有许多企业对是否保留海外机构心存疑惑,从税务角度,企业投资架构的调整不能仅仅考虑税务因素,需要进行多方位因素的综合考虑。例如,在新税制体系下,如果海外企业被界定为居民企业,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均需要在中国纳税,但从投资的角度,该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内企业的投资收益,若符合条件则可以享受居民企业间免税的税务优惠。因此,不能仅仅由于新的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就全部取消海外机构,而需要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后再进行适当的安排和调整。
预防海外公司被认定为居民企业
当张羽将自己对《税法》的理解告诉一位国有企业老总时,这家企业的老总也想到了自己在海外注册的子公司,如果也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话,那海外公司在其他国家的收入也要在国内上税了,这无疑是“受委屈”的,对自己而言,又该如何预防自己的海外公司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呢?
业内专家认为,由于加强对居民企业的认定主要针对在香港没有实体的红筹公司,或一些在避税港设立机构的企业。这类企业往往被国有企业或其他国内控股方控股,或被某些一定程度上由中国境内管理的跨国公司控股。
所以大型国有企业的海外机构倒也不必过多担心自己的海外公司在其他国家的收入也要上缴所得税。专家预测后续出台的文件中,一定会将各种情况进行细化,区别对待。同时,为了防止自己的海外公司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应做好预防性的措施:管理决策程序以及国内外的通信交流从而证明决策的制定和交流情况;设立一套管理决策制定程序以及相关书面交流,从而支持其为非居民企业;设定相应程序以后,每年定期检查程序的执行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改进,将一个公司一个或多个核心职能(如财务,研发等)以及这些职能中的决策人员从国内移至境外、在境外举行某些董事会会议或其他涉及战略决策的会议等。
不过张羽也注意到《税法》中的另一条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的股份,可以享受境外投资收益所得税抵免的政策,与原来的法律相比,增加了“间接”这一规定。
扩大了优惠条件,利用与外国企业的血缘也是减少税负的办法,以前许多企业在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的股份门槛下,可以将来源于适当层次的外国企业投资收益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在中国予以抵免,减轻了多重征税的税负,还可运用适当的多层次外国企业控股架构,利用相关的有利协定,视同条款来获得抵免,而现在间接地持有外国企业股份也可以做到了。
在业内专家看来,去留并不是仅仅依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就可以决定的,由于企业的业务以及盈利模式都不尽相同,海外机构并不是毫无用处,居民企业的认定也不是“一网打尽”。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之高难度动作
转让定价,似乎是一个不能在光天化日之下呈现纸上的词语,却现实地存在于许多跨国企业,在许多财务人员口里,更像一个合理通用的财务术语。
杰克是一家跨国公司的财务人员,他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在中国最大的挑战,是转让定价难度系数的提高。
提早准备关联企业相关资料
据杰克介绍,企业早在去年就进行过相关的咨询,已经开始准备关联方的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了防止企业在税负提高下更严重的使用定价转移,一定会出台有关规定来严格管辖的,并且会要求对关联方的信息进行披露,而关联方的财务报告等信息通常不会是在相关关联交易中随时取得的资料,所以要提前准备,做好应对。
而且,由于在国内有数目较多的下属公司,企业已经开始探讨对他们进行合理的规划以简化税务合规方面的工作程序,以确保全国转让定价的政策一致。
“凡是大型的跨国公司不可能等到所有东西都成文后才去匆忙应对,那样所承担的风险是非常大的,造成损失的几率也高。”杰克表示,一直在对关联集团或公司的风险进行确认,制定一些内部交易政策并且做相关的资料整理,将与关联业务、行业和市场竞争等相关所有资料保留下来。
做好财务数据分析确保独立交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包含了与转让定价相关的条款,其中的部分规定非常有利于纳税人,与过去某些实务中以僵化的利润分割法进行转让定价管理有所不同的是,新税制及其实施条例在法规层面重申了关联交易定价需遵循的独立交易原则。
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华北区转让定价服务及税务商务咨询总监林樵基介绍,关联业务往来相关资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在即,新细则除要求企业准备关联交易的报告(其内容包括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数量、如何定价、选择定价的方法等详细资料)外,还可能包括一些行业分析的内容,以便让国税总局了解该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等情况。如果企业能够提交资料证明自己的定价方法是合理的话,那么就可以免于纳税调整。
最新草案允许选用一系列可比公司和多年度财务数据,但哪些数据可以作为标准,在关联交易中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仍旧是一个问题。
像杰克所在的公司,在专家的建议下利用2008年的数据预算,分析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原则,并依此对潜在风险进行控制。下一步还要据此确定税务筹划的领域。
林樵基认为,在同期法规近期即将出台的情况下,对纳税人而言,采取阶段性的策略是比较合理的,现在先对企业2008年的财务预算进行评估以确保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2009年初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完毕后,进一步复核并确认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原则,并根据法律准备同期资料。
小资料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高科技企业:想办法获得高科认证
“无论多困难,总得想办法获得认证。”李清远意味深长却又决心十足地对记者说,“否则,面临的是10%的损失,公司盘子大,每年损失的利润将以千万元计。”
李清远是沈阳老城区一家高科技集团的税务总监,经营的项目多是东北地区重点工程,每年都成为国家纳税500强企业。在他看来,尽职尽责的体现就是让整个集团少交税,在《税法》变动之前就已经争取到很多的税收优惠,以中外合资身份出现,在三免两减半等优惠政策享受完之后,又费了很大的力气将企业搬进了国家高科技开发区,因为区内所有企业都会享受15%的低税率。
正在为自己的功劳自豪之际,《税法》中却取消了国家高科技开发区的特权,让李清远有些“失色”。
由于这次高新技术企业是《税法》中优惠最明显的行业,不仅统一享受15%的低税率,新办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5+1地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还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显著优惠。
对于企业而言,还能够单独计算区内外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明显的税务优惠,被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也更为严格。
“原来就是在当地科委申请,批准后就可以是高科技企业了。”李清远解释“据说现在要经过更为严格的认定程序,经过国家三个部委,而且每年都要审核。国家高科技开发区已经不能够成为企业享受优惠的外套了,必须努力争取到资质。”
他对记者表示,目前就是在等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与办法出台,准备充足的资金获取机会,即使是在某些经营项目上做调整,并购一些符合高科技标准的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也要认定成为高科技企业。
与此同时,技术革新的相关税收也扩大了优惠范围,在加计扣除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50%加计扣除,形成的无形资产可按150%摊销,与以前相比,未扣除完的费用可以无限期结转到以后,自己或委托的科研单位都可以申请享受该优惠。
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律师认为, 现有高新技术企业,应首先争取在2008年、2009年争取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早办早享受优惠政策。其次,要加大对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尽快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政策。 第三,虽然在原有的优惠政策下,特别是部分定期减免的优惠政策的内资或者外资企业在目前看来没有投入高新技术的必要(享受原优惠政策后低于15%的税率),但是当其适用期满,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优势显而易见,从长远计,边缘性技术企业应当考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中去。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张捷表示,在新税制体系下,企业被认定可以享受税务优惠待遇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最为重要条件是必须拥有核心的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主体和核心部分必须拥有自主权和绝对控制权。其次企业还要符合其他诸如收入指标、人员指标、研发费用指标等条件。因此,需要企业更多地关注后续出台的具体文件,合理并适当安排自身业务,以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充分享受国家赋予的税务优惠政策,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