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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再收回后出口消费品退税须有未抵税证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1-28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生产企业在申报消费税退税时,除附送现行规定需要提供的凭证外,还应附送征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对已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的,不能办理消费税退税。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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