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相应整机及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大型煤炭采掘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通知确定,享受进口关键零部件退税政策的大型煤炭采掘设备主要包括电牵引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液压支架、提升设备、大型破碎站。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投资项目进口液压支架、大型破碎站、固定式带式输送机等,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此次调整大型矿用挖掘机、煤炭采掘设备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是为了落实去年初发布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据悉,为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我国共选择对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调整进口关税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整进口税收政策体现了政府对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的支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返还的税款转作企业的资本金,可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投入来源。同时,在国产设备可以满足国内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停止对进口整机的免税,可为国产装备提供一个与进口装备开展公平竞争的机会,可在一定时期内减轻新研制的国产设备的生产成本压力。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透露,目前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中,财政部已审批通过了纺织机械、盾构机、大型矿用挖掘机和煤炭采掘设备4个大类的关税调整政策,其余领域的关税调整政策也将陆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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