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提醒:未经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不得邮寄空白发票
核心提示:
来源:海南经济报 日期:2008-1-29

  近日,某税务分局,接到某私营运输企业登记挂失发票的申请。经过查实之后,税务机关,对运输公司处以罚款1000元,同时停止该公司使用发票1个月。

  原来,某运输公司与广东省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格为5万元的运输合同,广东省某公司已经将全部运费办妥电汇手续,要求该运输公司尽快提供正规的运输发票以便早日入账。当时,运输公司的会计临时出差在外,运输公司的业务员便自作主张,将空白的运输发票用特快专递邮往广东省某公司,让广东公司的财务人员自行填开。没想到发票在邮寄途中被不慎丢失,运输公司不得不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挂失发票。为此,税务机关以违反“禁止跨地区邮寄空白发票”的规定为由,对运输公司作出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或自治区使用。纳税人未经批准,不得跨地区携带、邮寄或运输空白发票,尤其不得携带、邮寄或运输空白发票出入我国国境。所以税务机关给予的处罚是适当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