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森林消防专用车名单。名单包括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7年第二批21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24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8年6月30日,过期失效。
《通知》称,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
《通知》规定,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相关法规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7]1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