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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资格:大企业集团汇总纳税的通行证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8-1-29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变化,是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

  法人所得税制度,就是法人成为纳税主体。这一变化,意味着具有法人资格的大企业集团将汇总缴纳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最大好处,是大企业集团各分支机构可以盈亏互抵,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有关专家认为,实行法人汇总纳税的所得税制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实现所得税调节的必然选择。

  新法出台:不具法人资格的机构汇总纳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企业集团的日益壮大,汇总纳税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制度,更由于涉及税款巨大,管理复杂,一直以来都为各方广泛关注。

  在经济现代化与全球化的背景下,集团化经营模式成为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和趋势。据统计,中国目前省级以上大型企业已达2000多家,随着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到位,大型企业的数量还将进一步增加。汇总纳税的税收政策对大企业集团的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大企业集团大多跨地区经营。跨区经营企业有两种基本组织形式,一种是总公司、分公司型,他们属于同一法人;另一种是母公司、子公司型,他们分属不同的法人。这两类分支机构在税务处理上分别对应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汇总纳税,即总公司汇总所属分公司的应税所得,由总公司就全部所得计算纳税;二是合并纳税,即将母公司、子公司的所得合并,由母公司就合并所得纳税。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法人税制,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从2008年起,母子公司合并纳税的门槛将更高。

  据了解,以前内资企业是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实行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总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营业机构汇总纳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实施条例也进一步明确:企业在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新法对法人合并纳税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记者了解,新法实施前的政策在确定企业是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标准,是企业是否独立经济核算,也就是企业或者组织自主从事经济活动,并独立地、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地讲,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因此,分支机构若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则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万军表示,实行法人汇总纳税的所得税制是国际通行做法,既是实现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必然选择,也是现代税制发展的必然方向。对企业所得以法人为单位课征法人税,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是各国公司或法人税制的通常做法。

  北京市国税局局长张志勇认为,在现代经济中,大型企业在刺激投资、增加总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有着势不可挡的潜力,因此各国均视财力和发展的要求,在不危及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制定适应和鼓励大型企业发展的政策,至少是不限制和约束其发展。汇总纳税就是这种政策的一种体现。从税收公平角度而言,汇总纳税更能反映出大型企业整体纳税能力,而且不会因纳税人选择不同投资形式(如总分机构与母子公司)而导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

  汇总纳税:有利于企业集团做大做强

  对比新旧政策,作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不论是在当地缴纳还是汇总到总部缴纳,变化的似乎仅仅是缴税的渠道。但这小小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确实不小。

  一位税收专家直言不讳地说:“以前的内资企业以独立核算确定纳税人的纳税方式,是导致内资企业税负较重的原因之一。”

  企业对此体会尤深。

  一位企业主向记者介绍,该企业从事调味品的生产和加工,企业在全国各省(区、市)都设立了办事处。办事处负责当地的市场销售、配货及货款的回收工作。由于商品品种的特殊性,产品大部分是通过商场、超市、副食品零售店等终端市场销售,各办事处配送货物的数量、频率都比较大。为扩大业务量,公司决定让各地办事处分别在当地租赁仓库存放货物,以便于配送货物。业务量陡增后,为方便公司核算,该企业让各地办事处独立核算,然后在年底汇总清算。该企业董事长说,这样做虽然方便了财务核算,却使各分支机构在当地缴纳税款,给公司增加了不小的税收负担。他说,后来公司做了一些筹划,让各地汇总缴纳,可不久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补了税款不说,还缴了滞纳金和罚款,真是得不偿失。谈到新法,他高兴地说:“以后我们就不用再绞尽脑汁想着怎么策划了,直接汇总缴纳,企业减了负,还合乎法律。”

  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扮演着双重角色:对母公司中国电信集团而言,它是一个子公司;而对于县市两级电信公司而言,它又是个总公司。该公司资金中心主任余世君告诉记者,在他们公司管辖的分公司中,安康、商洛、铜川三市连年亏损,2006年亏损总额达到5215万元。提到新法,余世君高兴地说:“明年我们就能将这部分亏损和盈利互抵了。按照西部大开发15%的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就可以因此少缴782万元(5215×15%)。如果按照法定25%的税率,就能少缴税款1304万元(5215×25%)。”

  北京市国税局局长张志勇表示,新法施行后,汇总纳税的大企业集团承受风险的能力将大大提高。尤其是盈亏互抵能极大地减少企业拓展市场的风险,促使企业实现经营的多元化、规模化和全球化。他分析说,汇总纳税使大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风险相对分散,单个成员的亏损可以通过大企业集团内部其他成员当期税负减轻而分担风险,这在客观上减少了大企业集团进入其他领域的风险,使整个企业集团快速成长,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他表示,大企业集团承受风险能力增强后,就可以成为市场的减振器,进而对经济的稳定增长起到积极作用。张志勇说,目前国际上著名的大企业集团均是多元化经营,它们在经济衰退时比其他中小企业更易生存,体现出更强的市场风险承受能力。

  有关专家认为,汇总纳税有利于企业提高管理效率。汇总纳税与集团公司的集约化、扁平化管理趋势相吻合。汇总纳税往往会形成新的会计核算资料,为集团内部管理提供新的信息和管理手段,如汇总纳税对有关工资费用调整项目的计算资料可用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的控制与分析。同时,汇总纳税需要集团公司各成员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途径。这些传递环节上的关键点就成为新的会计控制点,为集团公司及时了解和控制下属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新的会计信息,有利于加强对成员企业的纳税监管,降低整个集团的纳税风险。

  “我早就盼着这一天了!”航天恒星西安卫星应用产业园总经理孙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告诉记者,他学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后,对法人汇总纳税的规定感到十分鼓舞。他说,汇总纳税在给企业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强化了大企业集团“一家子”的概念。集团总部可以以此为契机对内部企业的资源进行优化组合,增强大企业集团的整体竞争力。他说,国内企业要想真正“走出去”,必须从目前“单打独斗”的局面转变为“集团作战”。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万军说,汇总纳税给企业集团做大做强创造了千载难逢的机会。未来我国大企业集团的发展,既面临一定的有利条件和机遇,也面临着比较严峻的挑战。和平的国际环境及经济的持续增长,技术革命带来新产业的发展,全球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都为大企业的加速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国际舞台。而我国目前整体上正处于工业化中期,这是一个有可能继续高速增长的时期。同时,具有的附加值高、投资规模大、需求潜力大、产业链条长、产业带动力强等特点的重化工业将促使我国经济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保持较快速度的增长,也将使重化工业大企业集团获得较快增长。

  盈亏互抵:“法人资格”成为企业筹划路径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因原“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数量将大量增加。这意味着拥有诸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大企业集团将减轻税收负担,并以此为契机整合内部资源,壮大企业力量。

  但是,企业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并不能搭上法人税制的快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据悉,从1994年起,我国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当初政策出发点是在母子公司之间核算不真实、企业集团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从规范税制来讲,作为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也应分别独立纳税。

  是否汇总纳税,对企业影响确实不小。一位业内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家内资企业有甲、乙两个非法人的分公司,甲公司盈利100万元,乙公司亏损150万元。如果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这家企业实际亏损50万元。在甲乙两个分公司统一纳税的情况下,该企业要缴的企业所得税是零;但如果分别纳税,依企业所得税法25%的税率计算,那么甲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25万元,乙公司不用缴纳,企业的总体税负为25万元,远远高于汇总缴纳时的税负。因此,是否选择汇总纳税,其税收负担相差十分悬殊。

  另外,由于大企业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利润可以相互抵消,形成时间性差异,从而延缓纳税时间,使这部分税款产生时间价值。这相当于税务机关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有助于大企业集团的资金周转和投资发展。

  陕西电信资金中心主任余世君告诉记者,作为总公司,陕西电信下属的一些分公司营业额比较小,其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公益性捐赠等税前扣除项目经常会超出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这些项目都可以在总公司汇总后再行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法人合并纳税有着严格的限制,很多母子公司便想在法人资格上下功夫。记者在陕西省采访时,一家集团公司的老总对记者说,他们公司有几十家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按企业所得税法都要独立纳税。因为母公司无法在众多的新老企业之间、效益好坏的企业之间统算互抵盈亏,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整体税负,还影响了资金的有效运作。这位老总告诉记者,把独立纳税的母子公司转变为汇总纳税的总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障碍,如果时机成熟,他会提请集团董事会研究这个问题。

  武汉楚天激光的财务总监韩双月向记者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她说,如果总公司在经济特区,众多分公司在其他地区,那么分公司所得税汇总缴纳后是否还能享受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韩双月说,如果将来政策允许,他们将着手在经济特区注册一个总公司,以便于享受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并没有制定营业机构间不同税收待遇收入汇总纳税的处理方法。但实施条例对此作了交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记者发现,以前的外资税法对此倒有明确界定。外资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当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不能合理地分别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所得总额,按照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的比例,在各营业机构之间合理分配。记者认为,对合并纳税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有关部门必然会具体规定。

  采访中,记者还遇到了一家“反向操作”的企业。当一些企业为能够汇总纳税而欣喜的时候,航天恒星西安卫星应用产业园总经理孙彤则盘算着将本可以汇总纳税的产业园变为独立法人单独纳税。

  孙彤坦言,税收对企业而言的确是一种负担,但同时也是企业与政府保持良好关系的纽带。产业园的健康发展与陕西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鼓励是绝对分不开的。孙彤告诉记者,他非常想为陕西作点贡献。如果产业园变为独立法人的话,企业可以更好地与外面的公司合作。目前产业园已经掌握了很多国际尖端技术,如果加大投资力度,大力发展下游产业,在产业园的基础上逐步组建分公司,那么很快就能将产业园推进到一个更高的层次,那时候的产业园将是一个有实力的大型总公司。他笑着说,税收筹划不能光盯着眼前,真正需要筹划的是企业的未来。

作者:张京民 张剀 连星 俎庆云 杨丽 呼兰中 陈显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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