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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公安税务将出重拳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8-1-30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就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情况答本报记者问

  从今年2月起,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全国集中开展一次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专项整治行动。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就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相关情况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在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方面推出了哪些举措?成效如何?

  马毅民:连续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开展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2006年8月又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治理涉税违法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理涉税违法信息和打击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两部局直接组织或督办了一批重大案件,从中央到地方警税联合打击、协作治理的机制已初步建立。同时,针对发票违法犯罪在一定地区、行业猖獗的势头,各地税务和公安机关集中力量进行了专项整治。其中,浙江、广东、湖南、江苏、上海和深圳等地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效,四川、湖北、福建、江西、安徽、贵州、广西、山东、天津、重庆和宁波等地也取得积极进展。

  据初步统计,自去年8月以来,各地税务、公安机关共查处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案件2963件,查获假发票1051万多份,缴获作案设备618台,税务机关罚没收入1.14亿元,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1463人,已移送起诉901人,检察机关已起诉532人,法院已判刑210人。

  记者:看来,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已初见成效。那么,在接下来的时间内开展一次大规模专项整治行动又是基于什么考虑?

  马毅民:众所周知,不法分子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危害巨大。它为财务造假、逃税骗税、贪污贿赂、洗钱诈骗、走私贩私、滥发奖金、挥霍公款、侵吞国家资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污染经济环境,破坏财经纪律,影响国家安全,损害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

  此次专项行动是基于当前发票违法犯罪呈现出不同以往的新态势而发起的。这些新态势主要表现为,违法犯罪重点目标从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向其他发票,尤以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商业发票等普通发票居多,还出现了专门代发涉税违法信息和专门从事代开发票的团伙;发票违法犯罪正趋向网络化、专业化。这类不法活动多已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网络,销售时以网络、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街头广告等形式推销假发票或招揽代开发票业务,也有些不法分子以虚假注册登记企业向税务机关套购骗取真发票非法代开。

  因此,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就在于,打击一些不法分子伪造、非法印制发票,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方式大肆进行兜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活动,以及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从事代开发票的团伙。

  记者:您能否透露一下此次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

  马毅民:从2月起,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专项整治行动,以遏制目前制售假发票犯罪日益猖獗的势头。网络和手机短信所发布的非法代开发票信息将作为该项行动的重要案源,将被先行重点查处。

  行动要对假发票的集散地车站、码头等地进行集中整治。各地还将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集中整治的重点,力求打掉更多犯罪团伙,端掉更多犯罪窝点。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还将对一些发票违法犯罪形势较为严峻的省市进行重点督导。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当前网络和手机短信所发布的非法代开发票等信息将作为重要案源,先行重点查处,而后再顺藤摸瓜,刨根溯源,进而追查真票的购领单位,最终一查到底。各地税务、公安机关要按照“破大案、打团伙、捣窝点、破网络”的总体方针,将大要案件和职业犯罪团伙作为主要打击对象,力争在行动中破获一批大要案件,打掉一批职业犯罪团伙,有效遏制制售假发票的犯罪势头。

  另外,全国各地公安、国税、地税机关要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该项工作进行部署、指挥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公安、国税、地税机关共同组成,负责对本地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利用发票违法短信息梳理案件线索,确定打击整治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

  记者:除专项整治手段之外,加强常规监管是否也必不可少?

  马毅民:的确如此。要达到打击目的,专项整治必须与常规监管相结合,打防并重,综合治理。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还将采取多项有力措施。

  一是加强源头控管,完善管理机制。在强化发票监督管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将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强化发票印制、运输、存储、领售、使用和缴销管理。结合税源监控,加强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以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

  二是遏制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买方市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需求和“市场”。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对不按照规定取得的发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企事业单位不得扣除成本费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军队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会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入账报销。对财政部门监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以及金融和部分行业主管部门的自印自管发票,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管理。

  三是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发票法制意识。各地税务、公安机关将积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和目标,开辟专栏、制作专题或举办相关活动,向广大群众、纳税人宣传发票法制知识,以及虚假发票的危害性。还将选择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使用虚假发票的法律后果,增强群众依法取得发票、使用发票以及识假防骗的意识。同时,鼓励群众对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活动进行检举。

  四是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建议有关部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强化发票管理和惩戒发票违法犯罪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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