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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发布实施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核心提示: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日期:2008-1-31

  昨天(30日),银监会公布了经修改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出资人的门槛重新进行了规定,并将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扩大,允许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但今后将不再允许汽车金融公司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

  《办法》增加了对外包业务的监管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经修改,将有利于改善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中面临的融资渠道和业务范围狭窄的问题。

  汽车金融公司不再允许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

  在汽车金融公司原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此次,《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业务;经批准,可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同时将吸收存款的范围由原来的“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调整为“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明确了存款只能为定期存款。

  此外,为防范汽车贷款风险,因此,银监会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取消了“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的业务。

  除本次新增的业务外,汽车金融公司还可以从事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

  出资人门槛有所提高

  《办法》对出资人入股汽车金融公司的门槛进行了重新划定。将非金融机构出资人的资产规模要求从原来的40亿元提高至80亿元,营业收入从20亿元提高至50亿元。并要求,“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此外,要求“最近2年连续盈利”、“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还根据汽车产业格局和实际发展需要,取消了原《办法》“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的规定,同一企业法人今后将可投资多个汽车金融公司。

  此外,还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一名出资人具备五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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