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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企业技术进步需要 完善循环利用资源税收政策
核心提示:
来源:贵州日报 日期:2008-2-13

      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体制,加大了对技术创新、循环利用资源、节能降耗与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扶持与鼓励力度。根据我国利用资源状况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急需研究制定有利于循环利用资源的税收政策。为适应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的需要,应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

  降低循环经济项目的增值税负担,对循环经济项目的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消费型增值税保持17%的税率,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

  扩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凡有利于节能降耗的设备投资、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新产品试制费等给予进项税抵扣。对以废弃物、排放物为原料生产的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只要达到一定规模的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突出消费税的环保功能,将无法回收利用或难以降解的材料、资源消耗量大、严重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稀缺资源生产的消费品以及超过国家能源消耗标准的产品从重征收,以节制对使用资源的消费。对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征收较低的消费税或免税。资源消耗量小、能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突出企业所得税引导循环利用资源的作用。对企业购置生产用节能和环保产品的设备和用于节能和环保产品研发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生产污染替代品以及综合利用资源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税收优惠。转变优惠形式,采取减免税额、延期纳税等直接优惠和加速折旧、税前列支、科技投资抵免和再投资退税、专利免税等间接优惠相结合的优惠形式,以更好地发挥企业所得税鼓励节能降耗的作用。

  改革完善资源税,将所有不可再生资源和部分存量已处于临界水平、进一步消耗会严重损害的资源纳入征收范围。调整资源税计征方法,由现行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提高税负水平。对开发替代资源生产的产品予以税收鼓励。完善车辆税收体系,将现行各种车辆收费改为车辆拥有税并开征燃油税,燃油税以汽车的耗油量为计税依据,耗油量越大,缴纳税款越多,汽油、柴油分别设定税率,限制高污染汽油的使用。

  完善营业税促进技术进步的功能,对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关联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实施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开征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为在我国境内从事有害环境应税产品生产和有排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污染物的特点与污染程度,环境保护税实行差别税率,对有利于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绿色产业”和替代资源的产业实行零税率,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实行惩罚性税率。

  建立“绿色关税”体系,对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重税,以提高进口产品的质量,阻止国际贸易中跨国污染向我国转移。鼓励我国企业到国外建原料供应基地、合作开发及进口国内急需的产品。出口税收方面,对国内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大幅度提高出口关税税率,以限制国内资源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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