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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自用旧设备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但不退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证券报 日期:2008-2-14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的《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税务总局称,出台这一政策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走出去”开发战略。通知明确了旧设备的范围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通知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

  通知还指出,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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