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的长期贸易出口合同适用的退税政策给予明确。
通知对“中汽凯瑞贸易有限公司与古巴交通部TRANSIPORT汽车公司大宗柴油发动机长期供货合同”等9个长期贸易合同的退税政策给予明确。9个合同之外的,并于2007年7月1日前签订的、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超过1年,价格不可更改的长期出口合同,凡在2008年2月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经审核无误,特批准予凭出口合同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2008年2月15日以后上报的一概不予受理。
相关法规链接: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