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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列支年金费用不能超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2-18

      为实现金融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充分衔接,规范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财政部日前发文要求,各金融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规范职工福利支出和职工奖励支出的管理。已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年金费用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可以作为社会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但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数额不得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

 

  金融企业要规范职工福利支出和职工奖励支出的管理

 

  (一)金融企业以前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按规定应分别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和奖励支出,不能挪用于购买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也不能通过工会或类似组织购买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

 

  金融企业应当将上述投资及其收益全部并账,归属金融企业所有,并将初始投资分别转增职工福利支出结余和职工工资支出结余,投资收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二)对于职工福利支出结余,金融企业应当遵循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基本规定,逐步消化,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综合考虑职工福利计划,按内部议事规则,经相应议决程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三)对于职工工资支出结余,金融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金融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金融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金融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包括内部职工工资的分配依据、分配形式和分配标准等。金融企业确定的工资财务政策与国家税收征管政策不一致时,金融企业应当作纳税调整。

 

  金融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试行年金制度金融企业,应按照现行企业年金管理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企业年金方案予以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在未获得审核批准前,金融企业不得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违反规定的,应当将建立年金制度所发生的支出予以冲回。

 

  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年金制度,所需费用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作为社会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但金融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

 

  相关法规链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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