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注意: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有新规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2-20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三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进行了修改。

 

  《通知》称,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通知》规定,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