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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发布 税收安排需注意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2-21

  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表中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


税 率

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

0%



5%




5%
(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况下)


5%
(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7%

7%(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8%


10%








10%
(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况下)


15%


15%
(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格鲁吉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50%股份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200万欧元情况下)


科威特、蒙古、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牙买加、南斯拉夫、苏丹、老挝、南非、克罗地亚、马其顿、塞舌尔、巴巴多斯、阿曼、巴林、沙特


委内瑞拉、格鲁吉亚(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10万欧元)

(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0%



卢森堡、韩国、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爱尔兰、摩尔多瓦、古巴、特多、香港
新加坡

(与上述国家(地区)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


阿联酋

奥地利(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





埃及、突尼斯、墨西哥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丹麦、芬兰、瑞典、意大利、荷兰、捷克、波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匈牙利、马耳他、俄罗斯、印度、白俄罗斯、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葡萄牙、孟加拉、哈萨克斯坦、印尼、伊朗、吉尔吉斯、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摩洛哥、澳门

加拿大、菲律宾

(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5%



挪威、新西兰、巴西、巴布亚新几内亚


泰国(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20%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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