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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暂定5%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8-2-21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应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如实报送有关信息。

  地方财政、地税部门将及时向保险机构足额支付手续费,同时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管理;《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向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保险机构支付手续费的,应按照《通知》规定标准补足手续费;每年对手续费标准进行审核,并根据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收入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成本的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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