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天津有另一个房地产项目,2006年开工,2007年9月开始预售,直到2008年末。但由于整体项目的竣工是2008年末,因此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应该在2009年。适用税率是否会是:2007年预售为33%,2008年预售为25%?或是其他方案?
答:依据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针对房地产公司2007年以前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完工在2008年以后。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目前,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开发产品完工后按照规定收入确认时间为2008年以后,完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计算应按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税率25%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