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对各地税务局的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出了明确的部署与安排。在此,笔者提醒广大企业,在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注意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过渡工作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执行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后一年,对于所有2007年度汇算清缴中所涉及到的政策仍适用原有的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这一年的各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不仅是对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还有诸多财务事项直接影响到2008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以及后续过渡的问题。因而,企业一定要注意对于新旧法中存在差异处理的事项要提前做好准备,并及时取得税务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具体执行办法。
二、内、外资企业的2007年汇算清缴工作截止期限统一为2008年5月31日
国税函[2008]85号文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意味着,外资企业仍为原来的五个月汇算清缴期,而内资企业的汇算清缴期则从四个月延长到五个月,内资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三、外资企业需注意分支(营业)机构的汇总纳税管理
企业及时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管理的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008年5月31日前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做好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及时报送各项财务审批相关资料
1、注意财产损失的报批报备事项: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报送时,须注意提供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
2、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取消亏损弥补有关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并注意不同情况下如何进行弥补?如: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但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应先用免税所得弥补当年应税项目的亏损后,才能将余额结转以后年度并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五、汇算清缴期间内,注意及时就相关事项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当地相关政策
1、各地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间会出台一些本地的具体工作和管理办法,有些地方还会出台一些相关法规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对此,企业应及时与税务机关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遇到问题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对于有变化的政策及一些地方政策要及时地了解并加以运用。对于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区域内的企业,要积极学习使用软件,正确申报。
2、如果企业有应退所得税,应及时申请,并在汇算清缴期间明确采取退还多缴税款还是抵交税款,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关程序申请办理。
3、企业如发现已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有错误事项,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并重新进行申报。汇算清缴期间内,税务机关无权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检查。
六、减免税企业应注意及时申报
减免税企业应注意申请减免税的时限,对于连续减免税期间,应注意税务机关是否有需要进行年度认定的规定,及时取得并注意保管好相关的资格认定资料备查。此外,减免税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应正常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