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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不达标 助残就业税收优惠难享受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8-2-24

  “我们也想给员工开更高的薪水,提供更好的福利,可去年市场不景气,公司接不到订单也就没活儿给他们干了,总不能没事做也给他们工资吧?”春节前夕,得知公司去年12月的退税申请没能通过审核时,福建省漳州市某民政福利企业老总杨先生一脸无奈。

  据了解,该公司生产五金配件,前几年生意红红火火,先后安置了残疾职工42名,并按规定为他们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多年来,该公司一直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优惠。去年该公司实施计件工资改革,本想通过激励残疾职工多劳多得以提高生产率,不料下半年市场风云突变,政策影响上游企业导致订单锐减,公司连续几个月产量销量均大幅下降,不少残疾职工的薪酬随之下降。

  杨先生说,去年12月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05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9.84万元,发放残疾职工计件工资仅3.22万元,其中有25名残疾职工由于当月多次停工停产没有完成工作量,他们的工资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当地国税部门的税务干部告诉杨先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有关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单位,按实际安置每位残疾人的最低工资标准6倍计算,每年退还其缴纳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杨先生的公司去年12月申报缴纳增值税9.84万元,可在今年1月全额申请退还,但由于该公司残疾人员工工资标准不符合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不能享受这一税收优惠。

  据税务干部介绍,按照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必须满足5个规定条件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其中一个规定条件就是,企业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如果企业残疾人员工本月工资未达到要求的,暂停企业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1个年度内企业残疾人员工工资累计3个月未达到要求的,取消企业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杨先生的公司去年12月发放残疾职工计件工资3.22万元,有25名残疾职工的计件工资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故不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

  其实,令杨先生苦恼的不仅仅是去年12月的退税申请没通过审核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他更担忧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可能会给他的企业带来更大的压力。据漳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以及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但是,如果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薪水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加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时,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不能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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