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昨日公布后,一度引起“炒股所得是否要征税”的猜测,近日下午北京有报纸在头版醒目位置以"转让股票所得可能征个税"为题进行报道。
引发市场猜测的是《条例》第9条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有媒体就此称,“这意味着今后转让股票所得有可能要开征个税”。
但相关专家分析认为,实际上此次《条例》的修订对股票转让收入这部分的内容没有做任何改动。
记者检索发现,《条例》自1994年初公布以后,分别于2005年和2008年进行过两次修订,但两次修订都不涉及第9条。
专家表示,虽然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确实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但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这些规定仍在执行,没有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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