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近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了第519号国务院令,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新条例的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在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答记者问中,提出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
因此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从每月一千六百元,提高到每月两千元。但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三千两百元调整为每月两千八百元。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依然保持现行每月四千八百元。认为,这样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