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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费用扣除额提至2000 政策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2-26

  根据日前,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称,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依然保持现行每月4800元。

 

  《通知》明确,“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涉外人员费用减除标准仍为4800元

 

  另据近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新条例的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在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答记者问中,提出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

  因此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但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3200元调整为每月2800元。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依然保持现行每月4800元。这样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三险一金”等应税前扣除

  另据了解,按照新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当月工薪扣除各项免税收入(如“三险一金”、法定津补贴等)之后,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就可免交个税。

  例如:王先生目前扣除每月缴纳的“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之后,仍有工薪所得1800元。按照1600元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王先生每月要缴纳个税:(1800-1600)×5%(税率)-0(速算扣除数)=15元,而从下月起新标准实施,王先生就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月入3000元可少缴40元

  那么此次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对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市民又有什么影响呢?记者了解到,我国实行的是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制,把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九档,对应的税率有5%、10%、15%……类推到45%,收入越多,税率越高,税负越大。例如张先生目前每月扣除免税收入如“三险一金”后的收入是3000元,如果按照1600元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张先生要纳税115元,而按照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标准,张先生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2000)×10%-25=75元,算下来可以少缴40元。

 

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变化沿革

 

  我国个人所得税于1980年9月开始征收,当时的起征点确定为800元,2006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

财税观察:

再调个税费用扣除额背后 政策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

  个税在短短两年后起征点再次上调,更多体现出一种国家意志———政策取向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

  岁末年初,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讨论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半个月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我国居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从现在的1600元上调至2000元。

  个人所得税征收,关乎民生,对减除标准进行调整,合乎民意。可是,从这次民意调查来看,这个上调幅度离民众的预期显然有很大差距。民生民意毫无疑问要被尊重,但如果把眼光放开来,作为一项公共财政政策,个税在短短两年后起征点的再次上调,更多的其实是体现出一种国家意志———政策取向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

  任何政策都具有延续性,撇开“劫富济贫”的激进思想,从个税改革的过去、现在以及未来的角度分析,也许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次个税起征点的再次上调。

  个人所得税的本质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从财税史上看,个人所得税肇始于1799年的英国。当时,英国由于与法国交战致使财政吃紧,而作为当时主要税收来源的消费税和关税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于是有人提议向高收入者征收所得税,安全的利益战胜了金钱的利益,个人所得税就被通过了。

  然而战争一结束,认为所得税侵犯隐私和个人权利的言论就占据了上风,所得税被打入冷宫。直到1842年,英国行政部门才又一次让议会和民众信服所得税的必要性。

  随着现代国家的发展、公共财政的建立,国家的机构膨胀、国家担负起越来越多的公共职能,相应地对于财政的需求也增加了。个人所得税在二十世纪已经成为英国税收结构中的核心,并且被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已经形成共识的是,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缓解贫富悬殊、促进社会稳定、增加财政收入等特性。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甚至是一些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在国际社会享有“经济内在调节器”和“社会减压阀”的美誉。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很多国家,个人所得税都是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差距的最主要手段,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从而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把来自较富裕阶层社会成员的税收收入,转而用于改善低收入阶层居民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居民及其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方面,以提高或维持其实际收入、福利水平和基本的发展条件。这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于1980年9月开始征收,当时的起征点确定为800元,2006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高到1600元。目前个人所得税是在我国各项税收收入中位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后的第四大税种。在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税收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去年前三季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超过2400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比例为6.5%,远远小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水平。如果一次性大幅提高个税免征额,将破坏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使得个税税基急剧缩小,引起税收收入的结构性震荡。

  因此,调整个税免征额应与个税改革的步伐相协调。业内专家提出,近中期应就调整税率级距、拓宽综合所得的具体项目等问题加以研究并做出政策调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为: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乃至发展到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

  有分析人士认为,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小幅频调免征额,并在调整中逐步完善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可能更符合我国税制改革的要求,这样看来,此次将个税的免征额小幅度提高到一个整数关口———2000元,也就让人很容易理解并接受了。

  个税不是“人头税”

  当前有一种论调,说由于个税起征点过低,个税已由“富人税”而沦为“人头税”。那么事实真是如此吗?

  据国家统计局测算,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将由50%左右降为30%左右。大部分工薪阶层收入者因收入达不到减除费用标准而免于纳税,中等收入者税负也将大大减轻。

  简单地算笔账,现行规定下全月应纳税额在1600元至2000元之间的纳税人,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免除的纳税额在零至20元之间。全月应纳税额在2000到5000元的纳税人,将免除不超过60元的纳税额。全月应纳税工薪所得超过10.2万元的个人,可以享受到180元的最高减少额。根据2006年相关数据测算,本次上调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

  “个人所得税改革很大程度是为了减少低收入者税负,调节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别。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两年内再度上调,体现国家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精神。”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如此说。

  去年11月份,我国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上涨6.9%,这也是我国CPI连续4个月涨幅超过6.0%,市场对通货膨胀的预期明显趋强。物价上涨,已经使公众特别是收入较低的群体,明显感到生活开支的压力,普遍表达了在物价上涨的同时也应适当提高工资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特别是在相当多的人的工资还没有或不能提高的情况下,再次提高个税起征点,可谓适逢其时,可以起到增加工资的作用。这对于物价上涨给公众带来的压力,无疑也有着一定的缓解作用。

  《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按贫富之别将城邦公民划分三类,极富、极贫和居于两者之间的中产阶级。他指出,只有中产阶级是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阶级”。他们拥有适度的财产,生活状况良好,“最容易遵循合理的原则”。所以,亚里士多德得出结论:“最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

  “中等收入阶层”占社会人口大多数的橄榄型社会,是最和谐稳定的社会。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到2020年“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的社会目标。但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贫富差距却存在不断拉大的趋势。适度提高个税起征点对于缓解贫富差距无疑具有积极作用。尽管这种作用在实际表现中可能不是十分明显,但它是缩小贫富差距众多手段之中的合力之一。

  个税改革仍任重道远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共有11个: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

  现行个税征收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第一级是5%,最高级是45%.这种办法缺乏综合所得概念基础上实现的调节,是不全面的。

  比如,甲乙两人的收入比较,甲的工薪所得比乙多,乙的劳务报酬所得比甲多,乙没有财产租赁所得而甲有,乙有股息所得而甲没有,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与之对接,就甲乙的不同类别所得分别征税,其调节作用很有限。因此,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并以此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就要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为基础,将其所有的所得综合在一起,一并计税。这既是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历史演变的轨迹,也应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方向。

  另外,个税起征点能否随居民消费支出和CPI涨幅而动态变化,也就是指数化,是近几年舆论一直关注的焦点。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居民基本消费支出应该包括吃、穿、住,但目前买房支出在我国的税制体系下难以在消费支出中体现出来。我国现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工资、劳务费、财产租赁费等分类计税的办法,这样难以把民众每一项支出都分门别类地计算清楚。此外起征点的设定主要考虑的也仅是城镇居民的支出水平,如果将农民纳入进来,按全国居民的平均支出水平计算,起征点还要大大降低。因此,个税起征点指数化“目前尚有难度”。

  目前有难度不代表将来不解决,尽管确实存在一些技术和制度困难。但是与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大目标相比,都是可以克服的,包括投入更多资源用于个人纳税信息的掌握、使税收处罚更“铁面无私”等。这些都是可以值得期待的。

  日前,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积斌透露,两年后可能还会调整起征点。因为国务院提出个税起征点的根据,是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城镇居民人均负担费用支出,根据财经委测算,这一数字2008年是1745元,2009年大概是1920元。

  18世纪德国重商主义经济学家尤斯第在其著作《支出与赋税》中,将“征税方式必须简便、节时、省费”作为征税的重要原则之一。看来,更深层次的个税改革仍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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