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发布《通知》称,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91号的规定,为规范8个输欧盟监控纺织品类别的出口经营秩序,现拟对部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通知》要求,经营者应于2月25日之前如实提交许可证(英文证)对应的中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上材料将由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反馈表格将于2月28日前报商务部外贸司。
材料填报要求
(一)在“签证数量”栏填报相关英文证签证数量。
(二)在“实际清关数量”栏填报相关英文证对应中文证所用报关单中的实际出口数量。如企业未能提交报关单,“实际清关数量”为零。如一份英文证对应多份中文证,“实际清关数量”所填报数字为对应多份中文证所用报关单的实际清关数量之和。
(三)如果经营者提交的报关单显示货物并未直接出运到欧盟成员国的,在“转口地区”栏填报货物的转口地。
(四)如经营者通过邮寄方式出运,“实际清关数”栏按照邮寄合同标注数量填报,并在“备注”栏标注为“邮寄”。
相关法规链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核查部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情况的通知(商办贸函[2008]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