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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统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部分行业可浮动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2-27

  日前,福建省国地税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方案进行统一。另外《通知》还对六种情形下,房地产企业的征收方式及征收率进行了确定。

  福建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统一

  行业 应税所得率(%)

  (一)、农、林、牧、渔业 3

  (二)、制造业

  1、电力生产业、烟草制品业 15

  2、其他 5-15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茶叶、眼镜、化妆品 8-10

  2、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信器材 5-7

  3、其他 4-10

  (四)、交通运输业

  1、客运 7

  2、货运 9

  (五)、建筑业 8

  (六)、饮食业 8-12

  (七)、娱乐业 20

  (八)、其他行业

  1、采矿业 20

  2、居民服务业 10

  3、其他 10-20

 

  六种情形下,房地产企业须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规定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齐,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为平衡核定征收水平,促进查帐征收,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1.开发项目位于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3%。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8%.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5%。

  4.经济适用房项目不得低于3%。

 

  应税所得率区间内确定须报间省局备案

  《通知》规定,应税所得率区间的,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相应行业进一步细分,在应税所得率区间内联合确定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并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各地不得出现同一地区对同一行业或相同性质的企业制定不同的应税所得率。

  相关法规链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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