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月1日起,沈阳市契税、耕地占用税由沈阳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2008年1月1日前由财政部门转发、制定的各项契税、耕地占用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除有明文废止外,均继续执行。沈阳市日前发布的《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契税 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的通告》(沈地税发[2007]238号)如是规定。
《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契税纳税申报在地方税务机关设立在房产交易市场的“一窗式”征收窗口办理。具体管理范围是,市级房产、土地部门负责管理的房产土地交易在沈河地税分局设立在市房产交易中心的地税征收窗口办理;各区县(市)房产、土地部门负责管理的房产土地交易在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设立在各区县(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地税征收窗口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在占用耕地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相关法规链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契税 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的通告》(沈地税发[2007]2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