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内“卖旧买新”契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沈阳市契税、耕地占用税由沈阳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印发促进住房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03]3号)文件中一年内“卖旧买新”或“买新卖旧”契税优惠政策。为保持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稳定,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完个人新购住房和转让原有住房交易手续并符合原政策规定的,可于2008年1月31日前继续给予办理减免退税手续。
不能提供房产价值 土增税非普通住房按0.25%核定
对个人转让旧房产,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仍按《关于强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中个人转让旧房产土地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6]187号)执行。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同时也不能提供原《契证》或原《契证》上所记载的“房产土地价值”明显不合理的,按照省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即非普通住房按转让收入的0.25%核定、非住房按转让收入的0.5%核定。
逐步建立房地产“一户式”数据库
《通知》称,为逐步建立我市房地产“一户式”数据库,在省局开发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软件应用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信息和资料的管理。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窗口应及时整理、归集房地产税收相关信息和资料。对征收信息要实行台账式管理,按交易项目登记经办日期、房地产买卖双方姓名和有效证件号码、房产面积、容积率、房产详细地址、交易类型、原购房时间和购入价格、现交易价格、各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经办日期、发票开具情况等信息。
相关法规链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沈地税发[2007]2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