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4号)对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文件称,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对高危行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另外,《通知》还明确规定,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相关法规链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