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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取得补充养老金 须全额计入工资并计征所得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8-3-3

  日前,河北地税发布通知对五项个人所得税业务处理政策进行了明确。

 

  一、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买房后1年内出售原住房,即先买后卖,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但对商业用房或个人拥有多套住房,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单位每月从职工应发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季末或半年考核后根据考核办法返还,并发放考核奖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分摊到所属月份。

  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租赁总收入—税费—修缮费—租赁总收入×20%

  四、对个体工商业户的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对单位职工取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年金),应全额并入发放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规链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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